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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言聚會
第八篇 靈與魂的分別(一)
我們已經看過靈的感覺與認識靈。現在我們接着再來看靈與魂的分別。
靈與魂的分開
平常人是把靈與魂混在一起,當作一件東西,稱作‘靈魂。他們說,在人的身體裡面,只有精神(就是魂)。但聖經告訴我們,在人的裡面,除了魂之外,還有靈。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,不是說‘靈魂,’乃是說‘靈與魂。’靈與魂是兩件東西,是有分別的。所以希伯來四章十二節說,靈與魂是能‘剖開’的。
我們若要在生命上有真實屬靈的長進,就必須知道靈與魂是兩件不同的東西,並且必須能分別靈與魂,能鑒別什麼是靈,什麼是魂,什麼是屬靈的,什麼是屬魂的。如果我們能鑒別靈與魂的不同,我們就能拒絕魂,脫離魂,而憑着靈活在神面前。
魂與靈的相對
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說到兩等人,一等是‘屬魂的人,’(‘屬血氣的人,’原文是‘屬魂的人,’)一等是‘屬靈的人。’這給我們看見,魂與靈這兩個不同的東西,都是人可能憑以活着的,都是人可能屬於的。人可能憑魂活着,而屬於魂,而成為一個‘屬魂的人;’人也可能憑靈活着,而屬於靈,而成為一個‘屬靈的人。’
人是屬靈的,就能看透並接受神屬靈的事;人是屬魂的,就不能接受這些事,甚至連知道也不能。所以這也給我們看見,魂與靈是相對的。靈能通神,能看透神屬靈的事;魂就不能,對於神屬靈的事,是格格不入,一竅不通。靈喜歡欣賞並接受屬神的事,魂就不然,不只‘不接受,’‘反倒以為愚拙。’
在聖經中不只有羅馬八章給我們看見,肉體是與靈相對的;還有這裡(林前二)給我們看見,魂也是與靈相對的。人憑肉體活着,怎樣是屬於肉體,而不屬於靈,人憑魂活着,也照樣是屬於魂,而不屬於靈。羅馬八章給我們看見,肉體是重在和罪相聯,所以凡是犯罪的,都是屬肉體的。但魂不一定是直接與罪有關係。許多時候,人可能不犯罪,不屬於肉體(這是以人看來),但仍屬於魂,而不屬於靈。
(實在說來,人屬於魂,也就是屬於肉體,因為人的魂已經墮落在人的肉體之下。不過,單就魂而說,屬於魂和屬於肉體,是有分別的。)所以,即使我們不犯罪,脫離了罪,以人看來不屬於肉體,我們也不一定就不屬於魂,而屬於靈,不一定就能懂得神屬靈的事,不一定對於神的事是開竅領會的,是欣賞接受的。我們常以為只要我們能脫離罪,能不放縱肉體,我們就能屬靈了,就能與神相通,而明白神屬靈的事了。豈知不一定!很可能我們雖然好像脫離了罪,不放縱肉體,但仍是憑魂活着,而不是憑靈活着。
主的救恩不只要救我們脫離罪,脫離肉體,也救我們脫離魂;不只要叫我們成為一個不屬於罪,不屬於肉體的人,也要叫我們成為一個不屬於魂,而屬於靈的人;不只要救我們到一個道德的地步,使我們成為一個道德的人,更要救我們到一個屬靈的地步,使我們成為一個屬靈的人。一個道德良善的人,不一定是一個屬靈的人,倒很可能是一個憑魂活着,而屬魂的人。所以一個弟兄或姊妹,可能很道德,很良善,但對於神屬靈的事不通竅,不愛慕,不欣賞,甚或不接受,因為他是憑魂活着,而屬於魂的。
魂在屬靈事上的無能
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說,‘屬魂的人不接受神聖靈的事…並且不能知道。’(原文。)這話把魂對於神屬靈之事的情形,說得清楚透 徹。魂‘不接受’神屬靈的事,並且‘不能知道。’對於神屬靈的事,魂是不要的,是不接受的;就是要接受,也是不能的,因為不能知道,不能懂得。魂的性質與神屬靈的事是不合的,所以它不要,不接受屬神的事;並且它也沒有本能知道屬神的事。所以一個憑魂活着,屬魂的人,對於神屬靈的事,沒有感覺,不感興趣,不 慕,不追求,更不接受,並且連明白也不能。就是為這緣故,神必須拯救我們脫離魂,使我們不憑魂活着,才能叫我們愛慕,明白,並接受祂屬靈的事。
我們必須清楚並看重這件事,就是魂不接受神屬靈的事,並且也不能知道。一個憑魂活着的弟兄或姊妹,可能很好,很規矩,很良善,但定規不能通曉屬靈的事,甚或對屬靈的事,連渴慕也沒有。我曾碰見不少這樣的弟兄姊妹。他們行事很謹慎,為人可說無可指摘,但對屬靈的事,一竅不通,也不追求,對自己和對別人,都是以人道德,好壞,是非的眼光來估量,在一切事上甚少神屬靈的感覺和見地。他們可能很有思路,理智很強,但靈裡不明,靈覺不敏。你能稱他們作好的基督徒,但不能稱他們作屬靈的基督徒。以他們作人來說,實在是好:他們懂得怎樣為人,怎樣處事,聰慧敏捷,慇勤周詳。但一摸到神屬靈的事,他們就莫名其妙,好像木頭石頭,毫無感覺,毫無門竅。並且他們對屬靈的事,常是心情冷淡,不只鈍于領會,且懶于追求。所以好的基督徒不一定是屬靈的基督徒。屬靈的基督徒不光是作人好,並且是活在靈裡,有靈的感覺,懂屬靈的事,在裡面認識神的道路,有屬靈的竅。好與屬靈,二者是極其不同的。許多弟兄姊妹好而不屬靈,好而不活在靈裡;你在他們身上碰着好,卻碰不着靈,看到人的美德,卻聞不到神的味道。
從某一方面說,他們好像不是屬肉體的,但他們定規是屬魂的。他們雖然不放縱肉體,但也不活在靈裡;雖然不活在罪惡裡,卻活在自己裡;雖然不讚成罪惡的事,但也不渴慕屬靈的事;雖然不隨肉體犯罪,卻憑自己-就是憑魂-活着。魂是他們生命的源頭,也是他們生活的憑藉。他們是活在魂裡,憑魂活着,而屬於魂的人,所以他們不愛慕屬靈的事,並且也不能明白。
魂的內容
我們已經說過,魂就是我們的個格,我們的自我,所以魂就是我們的自己。魂裡面所包括的,分析來說,不外乎心思,情感,和意志,這三部分。心思乃是人思想的器官,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頭腦,(就生理說,是頭腦;就心理說,是心思,)是魂裡的一大部分。人思想,思索,考慮,記憶,都是人魂裡心思的作用。墮落以後的人,尤其是今天的人,大多是活在心思的裡面,受心思裡思想的支配。人的心思怎樣想,人的為人就怎樣為。人的行動總是系於人的思想。難得有一個人不活在思想裡。所以今天無論什麼人作什麼事,都是先在人的思想上着手,得着人的心思。今天這麼多的理論學說,教育方法,無非都是要對付人的思想,而得着人的心思。你若能藉著人的思想,得着人的心思,你就能得着人。因為人是活在心思-就是頭腦-裡面,受其中思想的支配。
魂裡的情感部分,乃是人喜怒哀樂的機關。人喜愛,厭惡,歡樂,憂傷,興奮,沉悶,都是人魂裡情感的作用。有好多人也是屬於情感的。他們富於情感,易於受激動,常是情感用事。這樣的人,許多時候你和他們在思想方面講理,很難講通,但你能很容易打動他們的情感。他們在頭腦方面不容易給你講通,但在情感方面卻很容易被你打動。
魂裡的意志部分,乃是人出主意的機關。人主張,定規,判斷,選擇,接受,拒絕,都是人魂裡意志的作用。有的人是屬心思的,有的人是屬情感的,也有的人是屬意志的。屬心思或情感的人,怎樣是活在他們所屬的心思或情感裡,屬意志的人,照樣也是活在他們所屬的意志裡。心思和情感怎樣各自是屬它們的人最強的一部,意志照樣也是如此。一個屬意志的人,他的主張定規是強的。他一定規了,你就沒法改他。你和他講理,他不在意理;你和他講情,他也不重於情;他是一個憑意志行事,屬意志的人。
魂裡面所有的,就是心思,情感,和意志,這三部分。這三部分同時都在一個人裡面。每一個人都有思想,都有情感,也都有意志。不過有的人是在心思方面重,有的人是在情感方面盛,有的人是在意志方面強。有的人是思路非常清楚,你怎樣在情感方面打動他,都不可能。你要得着他,就非用理由不可。因為他是活在心思-頭腦-裡,屬於理智的。
有的人是情感特別盛,好像沒有頭腦,沒有思路,只有情感。這樣的人常憑情感把事作得一塌糊塗!你對他們講理,他們常是不理不懂,無動于衷。你若對他們用情,就很容易摸着他們的裡面。對他們,千萬個理由,不如一兩滴眼淚有力量。有的時候,你怎樣和他們講理,都不能講服他們;但你只要落一落眼淚,就能得着他們。他們只重情感,不講理由。因為他們不是屬理智的,乃是屬情感的。
有的人是意志額外強,凡事有主張,有主意,並且一有了主意,就非常堅定,不容易更改。這樣的人常是穩穩的,也常是固執的,不重情,也不通理。凡事就是憑他們崛強的意志,出主意,打章程。你和他們講理,他們不懂;你向他們用情,他們也不動。因為他們不是屬理智的,也不是屬情感的,乃是屬意志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