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> 主日資料 > 2025 > 2025-7-20 主日簡報

2025-7-20 主日簡報
對付

讚美主


補充本-0344-愛中牧養

大本詩歌-176-讚美主-祂的記念

敬拜父


大本詩歌-031-敬拜父-祂的揀選

申言聚會


對付罪的實行

對付罪的對象有兩面,一面是在神面前的罪案,一面是我們犯罪的事實。因此我們對付罪的實行,也就必須有這兩面:一面要消除罪案,一面要對付犯罪的事實。
我們在神面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因著主十字架的救贖。主替我們承擔了神公義的審判,祂的寶血為我們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,我們在神面前所有的罪案就得以消除了。但這客觀的事實,若要成為我們主觀的經歷,就還需要我們來取用。關於這取用,我們分作得救前和得救後兩個時期來說。

在神面前的罪案

得救前罪案的消除,在於我們憑信取用 行傳10:43節說,「凡信祂的人,必因祂的名,得蒙赦罪。」這話原是使徒在傳福音的時候,向未得救的人說的,告訴他們,凡他們在得救以前所有的罪,只要他們一信,就都得赦免了。所以我們在得救前罪案的消除,乃是在於我們信,在於我們憑信而取用。

得救之後所犯的罪,是因著我們「認罪」得赦免 約壹一章九節說,「我們若認自己的罪,神…必要赦免我們的罪,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。」這話乃是使徒寫給已經得救的人的,告訴我們,凡我們在得救以後所犯的罪,若是在光中覺得了,就要向神認,這樣就必得著赦免,得著洗淨。所以我們得救以後罪案的消除,乃在於我們認,在於我們憑認而取用。我們若不認,神就不赦免,不洗淨。我們何時認了,何時才能得著赦免,得著洗淨。我們今世認了,今世就得著赦免。我們今世若不認,等到來世國度的時候還得認才能得赦免。那個赦免,就是我們已往所說國度的赦免。總之,我們得救之後所犯的罪,得赦免乃是因著我們認。這個認,也就是我們向神的對付。

至於犯罪的事實,若是虧欠神的,就必須向神對付,求神赦免;若是得罪人的,就必須向人對付,求人饒恕

向著人的罪案

向人道歉、認罪 如果那些得罪人的,不過是道德上的問題,就只要向人道歉、認罪,就夠了;
照所虧欠的,如數賠償 如果也牽涉到財物和利益上的損失,就還要照所虧欠的,如數賠償。這些認罪或賠償,不僅是對於得救以後所犯的罪,就是得救之前所犯的罪,也該照著裡面的感覺去一一向人對付。這些向人的對付,乃是對付罪這件事,裡面主要的部分,所以我們必須注意實行。

對付罪,四點基本的原則

第一個原則-消除人我之間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

向有關的人賠罪對付 對付罪的第一個原則,乃在於消除人我之間一切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我們每有罪行,無論是否侵害到別人,若被別人知道了,總必使人我之間發生不安、不妥的情形。比方我們無理辱罵別人,一面使我們在神面前有了罪案,一面又使受辱罵的,甚至在場的第三者,都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而難以再和我們平安相處,照常往來。

包括赦免人,向人尋求和睦 因此在這原則之下,連我們赦免人,以及我們向人尋求和睦,也都可包括在這一個對付裡面。因為無論赦免人,或是向人求和睦,也都是為要把別人和我們之間所有不良的印象,不安的情形,全都消除了,使我們在宇宙中,無論對神對人都能平安無事,都能和諧融洽。

對付罪的第二個原則,乃在於使我們的良心清潔無虧

消除不安的情形是對人的,使良心清潔無虧是對己的。我們每犯一個罪,不只會引起別人的反感,也會招來自己良心的定罪。不只會使別人對我們有了一個不良的印象,並且也會使我們自己的良心有了一個虧欠的痕跡。所以我們對付罪,不只是為消除別人的不良印象,也是為除去自己良心的虧欠,好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。

對付罪的第三個原則,乃在於見證神的救恩

每一個真正蒙神救恩的人,因著神生命的光照,對罪都是滿有感覺的,因此也就常有對付。所以一個人肯不顧損失,不顧臉面,甘心自卑的對付罪,這實在是神的救恩臨到他身上一個有力的見證。並且他若繼續的常對付,更是證明神的恩典還繼續的在他裡面作工。所以每一次真實的對付罪,都是神恩典作工的結果,也都是神恩典有力的見證

對付罪的第四個原則,是在於叫別人得益處

我們每一次對付罪,不只在於消除人我之間的不安情形,也不只在於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,也不只在於叫神的救恩得著見證,並且也在於叫別人得著益處。我們總不可因著對付罪,反叫別人受到虧損,或有了難處。我們對付罪的結果,總得叫自己平安了,也得叫別人平安了,並且能叫別人在靈性上或物質上得著益處,受到造就

以上對付罪的四個原則,乃是我們在實行對付的時候所必須注意的。我們無論對付什麽罪,無論怎樣去對付,總要顧到這四個原則,總要問說,我們這樣對付,是否能消除別人與我們之間不安、不妥的情形?是否能叫自己的良心清潔無虧?是否能見證神的救恩,叫神得著榮耀?是否能叫別人得著益處?若能符合這四個原則,我們就可放膽去對付;若是有一個原則是不合的,就要小心,免得我們的對付,反被仇敵利用,引起相反的後果。因此,我們就照著這四個原則,來看幾點實行對付的技術問題,好叫我們的對付都是適當的、穩妥的,使神得榮耀,使自己蒙恩,也叫別人得益處

關於對付的對象

我們總是得罪誰,就向誰對付。單是得罪神的,就單向神對付;得罪神又得罪人的,就向神對付,也向人對付。並且我們得罪多少人,就向多少人對付,凡沒有得罪的就不必向他對付。因為照前面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則說,若我們所得罪的人,已經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我們就需要向他或他們對付,來消除他或他們與我們之間的不安、不妥。至於我們所沒有得罪的人,對我們原是平安無事,我們若去對付,反而叫他或他們對我們有了不良的印象,這樣就違反了對付罪的第一個原則。

我們把所犯的罪,向未得罪的人,或不知道的人,承認出來,不僅會叫他們對我們有不良的印象,並且有時還會惹出是非來,使我們所得罪的人受到更大的虧損。已往確是有人因著對付罪不小心,當眾認出所犯的罪,結果就使所得罪的人身敗名裂,甚至夫婦離婚,兄弟反目,不堪收拾。所以我們在對付罪的時候,總要以犯罪的範圍為對付的範圍。犯罪的範圍有多大,對付罪的範圍也有多大,這樣才能保穩,叫自己得平安,也叫別人不受虧損

關於對付罪的場合

有些是在明處對付 我們總是在什麽場合犯的罪,就在什麽場合去對付。在明處犯的,就在明處對付;在暗處犯的,就在暗處對付。在私下犯的,不必公開的對付;在人背後犯的,也不必向人當面對付,只要暗自對付就可以了。否則,也是會加增許多不安、不妥的情形,而違背了消除不安、不妥情形的原則。

有些是在暗暗對付 比方有人已往貪污了公家的財物,是長官所不知道的,當他去對付的時候,就不必當眾承認宣布,只要照所該賠還的,暗暗送還公家就可以了。又比方我們暗地怨恨人,人並不知道,等到對付的時候,也只要自己在心裡悔改就可以了,不必去向他對付。因為我們不向他對付,他還不知道,對我們也沒有不良的印象。我們若向他對付,反叫他心中留下一個不愉快的痕跡,但,若是我們怨恨某人,已經被他覺察了,那就必須去向他對付,好消除他和我們之間的隔閡。

關於對付的責任

要叫別人得益處 我們對付的時候,只應當對付自己該負責的那一部分,切不可牽涉到別人。比方我與別人共犯一個罪,到對付的時候,我要運用智慧,只把自己該負責的那一部分對付了,不可把別人的那一部分也吐露出來,使他陷在為難之中。否則,就與前面所說要叫別人得益處的原則不合了。

關於賠償的事

感覺平安才可 凡我們所犯的罪,是侵占了別人的財物或利益的,就需要賠償。在賠償的時候,應當照著原有的價值,再加上一點來補償他的損失。所以在舊約利未記五章,就說要加上五分之一;在新約就有撒該的例子,他訛詐了什麽人,就還人四倍。這些在我們並不是律法、規條,乃是原則、榜樣,叫我們賠償的時候,總是在原值之外加上一點。至於究竟該加上多少,可憑著自己裡面的感覺,和當時的力量而定。但,如果力量來得及,總是要使我們所賠償的,能充分補償我們所虧之人的虧損,並且能使我們自己裡面也感覺平安了才可以。

無力賠償時 有時我們所虧欠於人的,乃是我們的力量所無法賠償的,這最好先向人求饒恕,並請求他允許我們以後有力量時再償還,或是分期償還,直到還清。

償還的對象 當然該交給原主本人。若是原主已經去世,或是遠離不知去向,或是無法通訊,以後也難再看到,就可將賠償之物,交給他最近的親屬。若是也找不到他這樣的親屬,那就只好交給神了。(參民五7~8。)因為萬物都是從神來的,都是屬於神的,神是萬有的所本,也是萬有的所歸,所以我們可將無主之物交給神。

我們交給神,在事實上就是交給祂在地上的代表。今天神在地上的代表,第一就是教會。所以我們可以投在教會的奉獻箱裡。第二還有窮人。箴言十九章十七節說,‘憐憫貧窮的,就是藉給耶和華。’因為人在地上一切的需要,原是從神得著供給。所以我們若將財物送給貧窮的人,也就等於交給神。因此我們所在的地方若沒有教會,並且也不便寄給別地的教會,就可以把賠償的財物送給窮人。總之,關乎錢財賠還的對象,第一是交給原主;原主不在,就交給他至近的親屬;若沒有這樣的親屬,就交給教會;沒有教會,就交給窮人。

若是對付撿到的東西,原則也是差不多。知道原主,就歸還原主;不知道原主,就盡力妥為處置,或是送給窮人。

總之,對付罪的目的,就是要叫我們的良心潔淨無虧,並叫我們的意志受到折服。只要神一給我們光照,我們就不顧臉面,不顧損失,什麽都肯對付。到了這種地步,可說神要我們對付罪的目的就已經達到了。不過,那時環境若不許可,力量若來不及,或對付了,也沒有多少價值,也就不必過分苛求,十分拘泥,就是不向人對付也無妨。但在我們初學習的時候,還是越徹底,越厲害越好。甚至有一點過度,以後再回頭平衡,也可以。為叫我們的良心能清潔而敏感,叫我們的意志也能折服而柔順,這樣過度一點,也很有益處。

照著生命要求的感覺

不是照律法規條,乃是照生命要求的感覺我們把對付罪的各點都看過了,就知道對付罪這件事,並不是一個律法的規條,乃是神生命在我們裡面一個自然的要求和催促。我們若常在交通中,順著這生命要求的感覺去對付,我們屬靈的生活與事奉,就必剛強釋放,我們就能常得著亮光,認識屬靈的事,神的生命在我們裡面也就必自由舒展,而往前長進了。相反的,無論是聖徒個人,或是教會團體,若是屬靈的光景不正常了,失去亮光了,裡面感覺軟弱、受壓、沈悶了,那原因就多半是由於缺少對罪的對付。這是一個很準確的測量。

要天天對付罪 對付罪,既與我們屬靈的生命有這樣密切的關系,因此我們就必須繼續不斷的在這功課上有經歷。雖然這經歷並不算深,卻沒有一個人屬靈到一個地步,可以不需要對付罪。在這功課上,是難得畢業的。所以我們不只要查問自己曾否有過這個經歷,還要查問現在是否仍舊活在這個經歷中?正如我們不只要洗面,並且還要天天洗面。如果三年前洗過一次面,直到今天還沒有再洗,那真是一張可怕的臉!照樣,除非我們能天天不犯一點的罪,否則我們就要天天對付罪。

要生命長進,就要對付罪 曾有一位少年信徒來問一位傳道人,怎樣才能叫生命有長進?那位傳道人就反問他說,「你有多少日子沒有對付罪了?」誠然,我們若要生命長進,就要對付罪。那一天不對付罪,那一天生命就沒有長進,天天對付罪,就天天生命有長進。這是鐵定的原則。願神憐憫我們,叫我們能跟得上去。(生命的經歷 第四篇 對付罪)

彼此分享


台北市召會文山二三大區在職成全訓練20250616_認識並持定生命的路(三)

在職成全信息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