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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17 主日簡報
出21

讚美主


紅本新詩-016-屬天的家鄉

大本詩歌-154-讚美主-祂的萬有包羅性

敬拜父


紅本新詩-059-神就是愛

申言聚會


律法上關乎人際關係的第一個條例

出 21:1-6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他若單身進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有妻子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就要歸與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倘若奴僕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;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,又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裡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

腓 2:6-8 祂本有神的形狀,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之珍,緊持不放,反而倒空自己,取了奴僕的形狀,成為人的樣式;既顯為人的樣子,就降卑自己,順從至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

摸聖經中的靈 明白聖經最好的方法之一,就是盡量摸著那一段話中的靈。我們也許會問,出21:1-6中,這項條例的靈是甚麼?說這項條例的靈是愛和順服沒有錯。然而,這裡的靈還包含別的東西,就是愛和順服的必要條件。

我們怎樣纔能愛人、順服人呢? 腓2:7-8能幫助我們答覆這個問題。根據保羅在這裡的話說,主耶穌『虛己,取了奴僕的形像,成為人的樣式;既有人的樣子,就自己卑微,存心順服,以至於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。』首先主耶穌虛已,然後祂自己卑微。腓立比二章把基督擺在我們面前作我們的榜樣;祂是信徒的榜樣,也是正當為人生活的模範。這不是在社會中居高位之人的榜樣;反而是為奴之人的榜樣。雖然基督與神同等,在宇宙中有最高的地位,祂卻成為社會中地位最卑微的人。與神同等的那一位,不但成了一個人,並且成了一個奴僕。祂這樣虛己,且自己卑微。那些要跟隨這個榜樣的人,也必須虛己,且自己卑微。

必須因著愛,甘願作奴僕 遵守律法的條例,與取了奴僕的形像息息相關。沒有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都是甘願遵守律法的。反之,許多人想要逃避律法,甚至聘請律師幫助他們這樣作。因為百姓不願意遵守律法,神頒賜十誡的時候,就說到百姓愛祂,並說祂要向愛祂的人發慈愛。這表明我們若不愛神,就無法遵守神的誡命。照樣,要遵守律法所有詳細的條例,也需有一個必要條件-甘願作奴僕。只有甘願作奴僕的人,纔能履行律法所有的條例。奴僕不要求自己的權利;他只知道服事和犧牲,他不在意自己的利益。奴僕必須一直關心別人。這個奴僕的靈,就是出21-23章那些條例的靈。要遵守這幾章所描述之條例的人,首先必須作奴僕。

作奴僕就是要有犧牲的靈 奴僕乃是不要求自己權利的人;反之,他總是願意服事別人,為別人犧牲自己。倘若在美國人人都有這樣的靈,這樣,這裡的生活便是人間天堂。不需要律師,因為沒有人會為他的權利爭競。人所以彼此相爭,就是因為每個人都顧到自己的利益和權利。若是所有的人都成為犧牲和服事人的奴僕,不為自己的利益而爭,情形真會大大的不同!

奴僕是基督的豫表

出 21:7-11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贖身;主人既然待她不忠實,就沒有權把她賣給外族人。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。主人若另娶一個女子,原先女子的飲食、衣服、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的出去。

賽 50:4-5 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,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疲乏的人。主每早晨喚醒我;祂喚醒我的耳朵,使我能聽,像受教者一樣。主耶和華開通我的耳朵;我並沒有違背,也沒有退後。

(一)有開通的耳朵 舊約裡有兩段話豫言基督作奴僕,題到主的耳朵。在詩40:6主對神說:『祭物和禮物,你不喜悅;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。』這裡我們看見,神所喜悅的不是祭物和禮物,乃是向祂開通的耳朵。神開通主耶穌的耳朵,使祂能彀行神的旨意。賽50:4-5論到基督說:…主耶穌既是神的奴僕,祂所得著的,不是施教者的舌頭,乃是受教者的舌頭。祂又說,神開通祂的耳朵,使祂能像受教者一樣聽神的話。這啟示出我們若不是受教者,就不能為神說話。在我們能彀為祂說話以前,首先必須受祂的教導

(二)順服至死 在約14:31因為主耶穌愛父神,祂不但為兒子,更是作奴僕,來遵守父的話。祂聽從神的話,並遵守神的話來行神的旨意。主耶穌死在十字架上,救贖神的選民,乃是神的旨意。父這樣吩咐主,而主因著愛父,就像奴僕一樣順服祂,還上了十字架。基督因著順服神,羞羞辱辱的死了。祂以罪人和犯人的身分而死,照著羅馬人的方式釘在十字架上死了。只有奴僕纔甘願這樣死去。

(三)以基督為我們的榜樣 我們若要遵守神聖的條例,就必須成為奴僕。神的律法要求我們這樣。不願成為奴僕的人,就無法遵守神的律法。主耶穌自己是成為奴僕的那位,當祂的門徒爭著為首時,祂就教導他們要取奴僕的地位。祂對他們說:『誰願為首,就必作你們的僕人;正如人子來,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;並且要捨命,作多人的贖價。』

愛是服事的根基 根據出21:2,一個希伯來奴僕服事他的主人六年以後,就可以自由。在他作奴僕的年間,他若得著妻子與兒女,就必須把他們留下,作為主人的財產,『他要獨自出去。』然而,奴僕可能『明說,我愛我的主人,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這裡我們看見,繼續作奴僕不是律法的要求;乃是一件愛的事。因為奴僕愛他的主人,和他的妻子兒女,他就不願自由出去。反之,他願意永遠服事他的主人。愛是他繼續服事的根基。

奴僕的地位 出21:6說到奴僕被帶到門前,靠著門框。古時候,奴僕必須站在門框旁邊等候主人的命令。他們不憑著自己作甚麼,只照著主人的話而行。今天我們作為基督奴僕的地位,也該在門框旁邊。再者,出21:6告訴我們,主人用錐子穿他奴僕的耳朵。這表示奴僕的耳朵被開啟,為要聽從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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